

IPO雷达|江松科技获受理!减员超千人订单下滑经营现金流“亮红灯”
发布时间 : 2025-06-15 浏览次数 : 次6月14日,深交所官网公告,无锡江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松科技)申报创业板IPO获深交所受理,保荐机构为国投
据招股书,江松科技是一家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厂商。目前主要从事高效光伏电池智能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国内光伏智能自动化设备领域的龙头厂商。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光伏扩散退火、PECVD、湿法制程等工序的智能自动化设备和其他光伏设备,能够为客户提供智能、高效的全流程智能装备整体解决方案。
江松科技此次IPO拟募集10.53亿元,用于光伏智能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智慧运营平台项目、宿迁智能装备精密机械加工基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度至2024年度,江松科技分别实现营业收入8.07亿元、12.37亿元和20.19亿元,扣非净利润分别为8583.64万元、1.28亿元和1.87亿元,收入和利润快速增长。
与此同时,江松科技透露,受2024年光伏行业阶段性供需失衡,光伏产能加速出清影响,2024年末公司在手订单有所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60.19万元、3.93亿元、-1.19亿元。
2024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是由于2023年公司采购规模大幅增加,相关往来款项于2024年到期支付,使得公司2024年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同时公司2024年新签署订单有所下降,使得公司预收客户款项有所减少。
江松科技的资产负债率也相对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81.95%、91.59%和82.33%,且显著高于同行。
公司称,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光伏行业发展迅速,公司订单快速增加,预收客户款项大幅增加,使得合同负债金额大幅增加所致。公司预收客户款项形成的合同负债无需偿还,但是未来若客户存在大规模取消合同的情形,则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江松科技称,2024年,公司研发费用规模有所缩减,主要系2024年以来,因光伏行业阶段性供需失衡,下游客户需求有所降低,公司接单量有所下滑,现金流相对紧张,故公司阶段性收缩研发开支,同时精简人员,降本增效,导致2024年研发费用和研发费用率有所下降。
虽然江松科技自称,公司研发费用率与可比公司相比处于合理水平。但从近两年数据来看,江松科技的研发费用率对比同行均处于垫底位置。
2022年末、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员工合计数分别为995人、1976人和887人。
江松科技提到,2023年公司员工人数大幅增加主要系当年光伏市场行情较好,下游客户对设备的需求较大,公司增加员工人数以满足下游客户订单交货需求。
2024年公司员工人数下降主要系当年光伏行业阶段性供需失衡,下游客户需求放缓,公司精简人员,员工数量有所减少。
2022年和2023年,公司存在通过左石控制的个人卡代收供应商返利的情况,代收款金额分别为173.07万元和202.00万元。
据招股书披露,2020年10月,郑开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2020年12月,巨元投资、王建裕、陈耀民、蔡雅隽、邵跃、徐迅、李丹通过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
根据上述投资方入股发行人时签署的股东协议的约定,经双方签字生效满3年内公司未在上海、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的,投资方有权要求左桂松回购全部股份。
此外,李丹于2021年7月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陈耀民,根据双方约定,李丹所享有的对赌权利随一并转让给陈耀民。
2022年3月,朝希和厚、朝希益恒、朝希璞信、江桐投资、新投领硕、联德投资、高新创友、毅达投资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
根据上述投资方入股公司时签署的股东协议的约定,如果公司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IPO申请文件并获受理或者2024年12月31日未能完成IPO,投资方有权要求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左桂松回购全部股份。
此外,巨元投资于2023年1月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钱元清,根据双方约定,巨元投资所享有的对赌权利随股权转让一并转让给钱元清;毅达投资于2023年11月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宿城创投,根据双方约定,毅达投资所享有的对赌权利随股权转让一并转让给宿城。
2024年10月,宿城增资江松科技时,朝希和厚、朝希益恒、朝希璞信、江桐投资、领硕创投、联德投资、创友投资以及宿城创投与实际控制人左桂松签署投资协议约定了股权赎回、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限制出售、优先购买权和优先出售权、并购、清算权等特殊权利。
2025年5月,公司现有各投资方与公司及左桂松签署了《关于无锡江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协议》。
根据该协议,涉及公司的回购条款全部终止且自始无效,除前述回购条款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特殊股东权利;涉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回购条款除外)自公司提交上市申请且被受理之日起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相关条款彻底终止且未来亦不再恢复法律效力;涉及实际控制人的回购条款自发行人提交上市申请之日起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仅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恢复效力:
①公司A股IPO申请被驳回、否决或被终止审查,且被驳回、否决或被终止审查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未作出再次申请A股IPO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A股IPO仅因需补正材料未被受理、被中止审查或被暂缓审议的不属于此情形);②公司撤回A股IPO申请;③公司未能在核准A股IPO的批准文件/注册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公开发行的;④发生其他导致公司未实现A股IPO的情形(自最早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自动恢复效力)。
江松科技称,涉及公司的所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均已于《审计报告》出具日之前终止且自始无效;涉及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均已自公司提交本次上市申请且被受理之日起终止且自始无效,仅涉及实际控制人的回购条款存在效力恢复约定,但是该回购条款未将公司作为当事人,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该回购条款未与公司市值挂钩,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十大买球平台十大买球平台